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102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与刘国冬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刘国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贺州市。代表人:赵伟华,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国冬,农民。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国冬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申请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余伟波审判员  廖 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容 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