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129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被告胡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