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江佑华与江子能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佑华,江子能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民初1301号原告:江佑华,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承方(江佑华内弟),男,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湖南,龙岩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子能,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江佑华与被告江子能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江佑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佑华以已与江子能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江佑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江佑华负担。审判员 阙 周 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阙水莲(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