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8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8刑初17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甲,男,1986年01月01日出生于山东省蒙阴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蒙山云蒙景区管理委员会东宝兴店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7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凤,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6]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在本案判决前,被害人王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厉建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甲及辩护人刘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沈某甲在其院内与同村村民王某因所栽梧桐树问题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沈某甲将王某打致双侧鼻骨骨折(右侧粉碎性)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贰级。案件发生后,被告人沈某甲电话报警后被带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温某、沈某乙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辨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自首,且当庭认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偶犯,应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合法的经济损失;4、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沈某甲在其院内与同村村民王某因所栽梧桐树问题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沈某甲将王某打致双侧鼻骨骨折(右侧粉碎性)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贰级。案件发生后,被告人沈某甲电话报警后被带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2016年8月19日,被害人王某与被告人沈某甲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沈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30000元,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温某、沈某乙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协议书等书证;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因所栽梧桐树的问题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打,未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案件发生后,被告人沈某甲电话报警后被带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减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立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