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11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抚顺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411民初950号原告抚顺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杰,辽宁程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杰,女,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抚顺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杰,被告陈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公司系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被告经营地小区进行整体服务,根据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收取服务费用。被告居住总面积78.76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物业管理费0.5元,被告从2007年1月起至2015年12月,九年未交纳物业管理费,总计4253.04元。被告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利,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物业管理费4253.0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交纳物业费用。原告仅有其与开发公司的托管合同,而未提供业主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归原告管理的时期,原告无权向我要管理费。原告管理期间,小区卫生不好,照明也不好,三个楼仅有三个小灯泡,原来开发公司安装的大灯都没有了。小区安保也不好,经常发生盗窃,单元门坏了,物业说不归他们管,不给维修。小区车库的下水经常堵,物业也不管。我住的小区很多人家都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也知道为什么不交,至今小区也没有业主委员会。现原告起诉我宾馆要求给付物业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5年,抚顺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抚顺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顺城区乾安街×号住宅小区,东至朝鲜小学,南至临江路,西至新华一校,北至新华步行街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委托给原告实行综合服务,并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长期。2007年,原告开始统一管理。乾安居住宅小区按户建筑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取物业费。被告自2007年开始在该小区建筑面积78.76平方米的房屋居住,自2007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现原告来院告诉要求被告给付物业管理费4253.04元,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给付,调解未果。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房屋租金维修费收缴档案卡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合同。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原告与抚顺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因业主与被告约定经营期间物业费由被告支付,故原告与被告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费既是约定义务,也是法定义务,拒不支付物业费的行为不但侵害了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其他交费业主的合法权益。但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来看,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的高低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是相对应的,本案被告使用的房屋是住宅,属于半封闭小区,相比封闭小区的房屋,原告在卫生、防盗等相关方面提供的服务较差,被告因此未依约定按时支付物业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原告并非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拒交全部物业费超出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范畴,其行为亦构成违约,综合考虑以上情况,本院酌情将被告应支付的2007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的物业费调整为3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一次性支付原告抚顺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负担30元,被告陈杰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佳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佳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