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济阳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王宗红与王宗红、王宗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济阳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王某乙(又名郭某甲、郭某乙),女,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某乙,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某丙,男,1951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王某乙(又名郭某甲、郭某乙)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0年3月20日作出(2009)济阳民初字第184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乙(又名郭某甲、郭某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某乙返还原告王某乙5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88年,原告与被告协商,由原告给付被告王某丙500元购买被告王某乙的中考准考证。后来,被告以此事为由多次骚扰原告,并向原告索要钱财。原告为保证自己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只能委曲求全。1994年1月21日,原告委托父亲郭亭贞与被告王某丙签订契约,原告给付被告5000元作为其了结此事并用于被告王某乙求学费用。至此,被告共计向原告索要50000元。2009年,被告再次违约,向原告索要100万元,并多次误导社会及有关媒体,利用媒体广泛的错误报道相威胁,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工作及社会名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乙有两套身份信息,登记姓名为郭某甲的身份信息中其公民身份号码为372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出生日期及时间为1970年12月4日,住址为崔寨镇高道口村67号;登记姓名为王某乙的身份信息中其公民身份号码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出生日期为1972年11月1日,住址为济阳县。原告王某乙认可上述信息均系自己在公安机关存档的户籍信息。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王某乙(又名郭某甲、郭某乙)的两套身份信息均在公安机关存档,本院无法确认原告王某乙(又名郭某甲、郭某乙)的真实身份信息,原告不能确定是由王某乙还是郭某甲主张民事权利。本案属于原告主体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柳 民审判员 王 莹审判员 孙兆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