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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春明与吉林市淞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明,吉林市淞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355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明被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淞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春明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淞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7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6316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询无可供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第737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汉全审判员  范炜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关 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