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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84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曹仲伟与朱桂花、范家利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朱某某,范某某,孙某某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8493号之一原告曹某某,男,1987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徐丹,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女,196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范某某,男,1994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系被告范某某之母),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孙某某,男,196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朱某某、范某某、孙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杜向红人民陪审员  张忠良人民陪审员  赵传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春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