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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胜宝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2刑初105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胜宝,男,1976年4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王元远、林爱如,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6)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胜宝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海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胜宝及其辩护人王元远、林爱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初至2015年10月底,被告人陈胜宝多次窜至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老莆仙饭店附近、莆田市城厢区莆田学院中区文荣体育馆附近、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市行政服务中心停车场等地,以高档车为作案目标,使用剪刀剪断电线后盗走后视镜,并在被害人车辆上留下字条,要求车主汇款至指定账号方能赎回后视镜,借机敲诈钱财。一、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胜宝以上述作案方法勒索被害人郑某1、陈某1、刘某1、林某1、王某1、郑某2、陈某2、周某、许某1、林某2、李某、田某、陈某3、刘某2、林某3、许某2、王某2等17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5400元后,将所盗后视镜归还被害人。二、盗窃罪被告人陈胜宝以上述作案方法勒索被害人张某、胡某、谢某、蔡某1、黄某、潘某、陈某4、翁某等8人时,因被害人拒绝支付而未得逞,遂拒不归还所盗后视镜,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062元。指控以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物证、有关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为证,认为被告人陈胜宝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胜宝供认了指控的事实。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胜宝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并愿意退赔,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初至2015年10月底,被告人陈胜宝多次窜至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老莆仙饭店附近、莆田市城厢区莆田学院中区文荣体育馆附近、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市行政服务中心停车场等地,以高档汽车为作案目标,使用剪刀剪断电线后盗走后视镜,并在被害人车辆上留下字条,要求车主汇款至指定账号方能赎回后视镜。一、2015年1月3日晚,被告人陈胜宝窜至仙游县鲤南镇柳坑安置房“国雄汽车美容店”门口附近,盗走停放在该处的闽B×××××号汽车的后视镜,在被害人郑某1支付人民币500元后归还了后视镜。经鉴定该后视镜的价值为人民币7933元。二、2015年1月5日晚,被告人陈胜宝窜至荔城区拱辰街道体育中心游泳馆附近,盗走停放在该处的闽B×××××号汽车的后视镜,在被害人刘某1支付人民币700元后归还了后视镜。经鉴定该后视镜的价值为人民币6600元。三、2015年1月7日晚,被告人陈胜宝窜至城厢区龙桥街道莆田三中附近,盗走停放在该处的闽B×××××号汽车的后视镜,在被害人林某1支付人民币800元后归还了后视镜。经鉴定该后视镜的价值为人民币9000元。四、2015年1月12日晚,被告人陈胜宝窜至仙游县鲤南镇兰水湾酒店附近电信公司门口的停车位附近,盗走停放在该处的闽B×××××号汽车的后视镜,在被害人王某1支付人民币900元后归还了后视镜。经鉴定该后视镜的价值为人民币5436元。五、2015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胜宝窜至荔城区镇海街道莆仙大剧院附近,盗走停放在该处的闽B×××××号汽车的后视镜,在被害人陈某1支付人民币700元后归还了后视镜。经鉴定该后视镜的价值为人民币6000元。六、2015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胜宝窜至荔城区镇海街道汉庭小区内,盗走停放在该处的闽A×××××号汽车的后视镜,在被害人郑某2支付人民币1200元后归还了后视镜。经鉴定该后视镜的价值为人民币8000元。七、2015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胜宝窜至仙游县鲤城街道紫檀街潘氏乾坤古典家具门口附近,盗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捷豹牌汽车的后视镜,在被害人陈某2支付人民币1000元后归还了后视镜。经鉴定该后视镜的价值因具体型号不详而无法鉴定。八、2015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陈胜宝窜至城厢区凤凰山街道莆田市第一医院斜对面龙平街附近,盗走停放在该处的闽H×××××号汽车的后视镜,在被害人周某支付人民币1200元后归还了后视镜。经鉴定该后视镜的价值为人民币6400元。九、2015年6月2日晚,被告人陈胜宝窜至荔城区新度镇天妃路附近,盗走停放在该处的闽B×××××号汽车的后视镜,在被害人许某1支付人民币1300元后归还了后视镜。经鉴定该后视镜的价值为人民币6600元。十、2015年7月22日晚上,被告人陈胜宝窜至荔城区拱辰街道红星美凯龙停车场内,盗走停放在该处的闽C×××××号汽车的后视镜,在被害人林某2支付人民币700元后归还了后视镜。经鉴定该后视镜的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十一、2015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胜宝窜至城厢区龙桥街道石室路七彩人生门口,盗走停放在该处的闽B×××××号汽车的后视镜,在被害人李某支付人民币1000元后归还了后视镜。经鉴定该后视镜的价值为人民币6400元。十二、2015年8月4日下午,被告人陈胜宝窜至城厢区龙桥街道莆田学院中区文荣体育馆主席台附近,盗走停放在该处的闽B×××××号汽车的后视镜,在被害人田某支付人民币500元后归还了后视镜。经鉴定该后视镜的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十三、2015年8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陈胜宝窜至城厢区龙桥街道莆田学院中区文荣体育馆主席台附近,盗走停放在该处的闽B×××××号汽车的后视镜,在被害人陈某3支付人民币800元后归还了后视镜。经鉴定该后视镜的价值为人民币8000元。十四、2015年8月20日晚,被告人陈胜宝窜至荔城区拱辰街道体育馆附近附近,盗走停放在该处的闽B×××××号汽车的后视镜,在被害人刘某2支付人民币1200元后归还了后视镜。经鉴定该后视镜的价值为人民币8000元。十五、2015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胜宝窜至城厢区龙桥街道万辉国际城旁边的辅道上,盗走停放在该处的闽B×××××号汽车的后视镜,在被害人林某3支付人民币1200元后归还了后视镜。经鉴定该后视镜的价值为人民币6400元。十六、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胜宝窜至城厢区龙桥街道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楼下,盗走停放在该处的闽B×××××号汽车的后视镜,在被害人许某2支付人民币700元后归还了后视镜。经鉴定该后视镜的价值为人民币7000元。十七、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胜宝窜至城厢区龙桥街道妈祖研究院附近,盗走停放在该处的闽B×××××号汽车的后视镜,在被害人王某2支付人民币1000元后归还了后视镜。经鉴定该后视镜的价值为人民币8000元。十八,2015年1月2日晚,被告人陈胜宝窜至仙游县鲤城街道西门兜永辉超市附近,盗走停放在该处的闽B×××××号汽车的后视镜,并要求被害人张某支付赎金未果而拒不归还后视镜。经鉴定该后视镜价值人民币6000元。十九、2015年1月11日晚,被告人陈胜宝窜至仙游县鲤南镇工会对面,盗走停放在该处的闽B×××××号汽车的后视镜,并要求被害人胡某支付赎金未果而拒不归还后视镜。经鉴定该后视镜价值人民币3312元。二十、2015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胜宝窜至城厢区龙桥街道市行政服务中心露天停车场附近,盗走停放在该处的闽B×××××号汽车的后视镜,并要求被害人谢某支付赎金未果而拒不归还后视镜。经鉴定该后视镜价值人民币8000元。二十一、2015年6月9日晚,被告人陈胜宝窜至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圳路地源首座门口附近,盗走停放在该处的闽B×××××号汽车的后视镜,并要求被害人蔡某1支付赎金未果而拒不归还后视镜。经鉴定该后视镜价值人民币8000元。二十二、2015年6月10日晚,被告人陈胜宝窜至城厢区霞林街道万达金街附近,盗走停放在该处的闽B×××××号汽车的后视镜,并要求被害人黄某支付赎金未果而拒不归还后视镜。经鉴定该后视镜价值人民币8000元。二十三、2015年7月29日晚,被告人陈胜宝窜至荔城区镇海街道宜来印象小区麦德龙超市门口附近,盗走停放在该处的闽B×××××号汽车的后视镜,并要求被害人渊秀美支付赎金未果而拒不归还后视镜。经鉴定该后视镜价值人民币5000元。二十四、2015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胜宝窜至城厢区霞林街道老莆仙饭店楼下附近,盗走停放在该处的闽B×××××号汽车的后视镜,并要求被害人陈某4支付赎金未果而拒不归还后视镜。经鉴定被盗后视镜价值人民币8350元。二十五、2015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胜宝窜至城厢区龙桥街道三迪希尔顿酒店旁边的辅道上,盗走停放在该处的闽B×××××号汽车的后视镜,并要求被害人翁某支付赎金未果而拒不归还后视镜。经鉴定被盗后视镜价值人民币6400元。2015年10月15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建设路附近一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陈胜宝,查获被告人陈胜宝作案使用的现金人民币6560元、银行卡、剪刀、手机及被盗的闽B×××××号汽车后视镜等物,并将后视镜发还被害人翁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胜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1、刘某1、林某1、王某1、陈某1、郑某2、陈某2、周某、许某1、林某2、李某、田某、陈某3、刘某2、林某3、许某2、王某2、张某、胡某、谢某、蔡某2、黄某、潘某、陈某4、翁某的陈述,搜查证、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发还清单及扣押的字条、作案工具、赃款等物品,银行交易明细,指认照片、现场照片、手机短信照片、QQ聊天记录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强制措施及被告人陈胜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胜宝亲属代共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55502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胜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274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胜宝将被害人的财物盗走后要求对方赎回的方式向他人多次勒索财物,共计人民币15400元,数额较大,同时构成敲诈勒索罪,与盗窃罪系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故本案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盗窃罪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陈胜宝勒索走钱财人民币15400元的行为只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陈胜宝多次以敲诈勒索为目的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胜宝亲属案发后代其退清赃物折价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胜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胜宝退出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五万五千五百零二元及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扣押的赃款现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六十元,合计人民币六万二千零六十二元,发还各被害人(详见附表)。三、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扣押的三星牌手机一部、剪刀一把,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吴 晨代理审判员 林 晨人民陪审员 童黎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兵附表:附:赃款赃物处理表序号被害人车牌后视镜鉴定价已归还敲诈勒索数额已追缴赃款分配应继续追缴数额(元)处理郑国雄闽BBE5**52.85447.15归还被害人刘玛琳闽B65**73.99626.01归还被害人林劲松闽B069**84.56715.44归还被害人王其斌闽BAK2**95.13804.87归还被害人陈志亮闽BX29**73.99626.01归还被害人郑玉华闽A100**126.841073.16归还被害人陈琳琳105.70894.30归还被害人周秋香闽H622**126.841073.16归还被害人许志武闽BCC7**137.411162.59归还被害人林文思闽CK36**73.99626.01归还被害人李斌闽BX77**105.70894.30归还被害人田志力闽BM86**52.85447.15归还被害人陈少雄闽BX85**84.56715.44归还被害人刘志成闽BBH7**126.841073.16归还被害人林剑清闽B689**126.841073.16归还被害人许国强闽B695**73.99626.01归还被害人王玉添闽BU29**105.70894.30归还被害人张海阳闽BA30**634.205365.80归还被害人胡建财闽BS36**350.082961.92归还被害人谢俊雄闽BU25**845.617154.39归还被害人蔡剑忠闽B097**845.617154.39归还被害人黄振华闽B626**845.617154.39归还被害人潘秀美闽BV59**528.504471.50归还被害人陈勇洪闽B228**882.607467.40归还被害人翁宇闽BU03**合计1627411160796560.0055502.00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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