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825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25刑初21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徐闻县。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8年6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计至2009年10月27日止。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7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6)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黄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邓妃四(在逃)等人自2014年2月起开始经营私彩,先后在被告人李某老宅、林应员家宅设总点结算私彩。被告人李某等人分别于2014年9月、2015年8月雇佣同案人李某兴(已判刑)、李某如(已判刑)、邱某(另案处理)、林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把风、出卖私彩、资金结算等工作。2015年10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及同案人李某如、李某兴、邱某、林某等人结算私彩结束下楼回家,被伏击守候的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在林应员家宅三楼房间内依法扣押了被告人李某及同案人李某如、李某兴、邱某、林某等人用于私彩赌博的16部传真机(13部接线可使用,另3部未接线)、6台计算器、空白传真纸及450张私彩赌博投注号码表等物品。经被告人李某及同案人李某如、李某兴、邱某、林某等人对该450张私彩赌博投注号码表等单据进行核对确认,上线人员分别是“玉、书、才”等3人,直接下线人员分别是“文、子、燕、蝶、连华、英、琴、辰、小明、进、小妹、郑惠、秀、翠、养、金姐、清、学、花、浩、代、玉书、娃、丰、兰姐、海清、荣、飞”等28人,该期(2015年10月27日)下线传给被告人李某的赌资数额共计款280225.8元,其中被告人李某上传给上线的赌资数额为194083.8元,被告人李某等人自己消化的赌资数额为86142元。另外,被告人李某还被扣押前几期(2015年9月28日、10月11日、10月18日、10月23日)的42张私彩单据,共计款15555.4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本案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李某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等人自2014年2月起开始经营私彩赌博,并先后在被告人李某老宅、林应员家宅设点进行私彩结算。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等人雇佣同案人李某如、李某兴(均已判刑)及同案人邱某(另案处理)、林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实施私彩赌博当中的望风、传卖私彩及结算私彩等行为。2015年10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及同案人李某如、李某兴、邱某、林某等人在徐闻县徐城镇汤宅二巷林应员家宅处结算完私彩准备离开时,被伏击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民警在徐闻县徐城镇汤宅二巷林应员家宅三楼西南侧的房间内查获被告人李某及同案人李某如、李某兴、邱某、林某等人用于私彩赌博的16部传真机、6台计算器及450张私彩赌博投注号码表等物品。经被告人李某及同案人李某如、李某兴、邱某、林某等人对该450张私彩赌博投注号码表进行核对确认,上线人员分别是“玉、书、才”等3人,下线人员分别是“文、子、燕、蝶、连华、英、琴、辰、小明、进、小妹、郑惠、秀、翠、养、金姐、清、学、花、浩、代、玉书、娃、丰、兰姐、海清、荣、飞”等28人。2015年10月27日,下线人员上传给被告人李某的赌资数额共计款280225.8元,其中被告人李某上传给上线人员的赌资数额为194083.8元,被告人李某等人自己消化的赌资数额为86142元。另外,被告人李某等人被扣押前几期(2015年9月28日、10月11日、10月18日、10月23日)的42张私彩赌博投注号码表的赌资数额为15555.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李某如、李某兴、邱某、林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账户流水清单,通话流水清单,私彩赌博投注交易情况,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2008)徐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系私彩赌博的提出者,并指使他人实施私彩赌博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李某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由于扣押在案的16部传真机、6台计算器及450张私彩赌博投注号码表等物品属于被告人李某等人用于实施私彩赌博的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但由于同案人李某如、李某兴的刑事判决已予以处理,本案不再重复没收。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和琦代理审判员  邓 健人民陪审员  蒋成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道广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