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2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王栋与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栋,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2财保29号申请人:王栋,男,1952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陈金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王栋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房屋××××××予以查封。担保人淮北高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号)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房屋,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淮北高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号),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张超芳审 判 员 叶 波代理审判员 房静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