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刑终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韦某甲、蒙某等与覃火生、覃雪锋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覃火生,韦某甲,蒙某,覃雪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刑终299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火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辩护人冯中厚,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甲。系被害人韦宝文的父亲。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蒙某。系被害人韦宝文的母亲。原审被告人覃雪锋,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农民。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覃火生、覃雪锋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甲、蒙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桂02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覃火生不服,对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决没有上诉、抗诉,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材料,讯问上诉人覃火生、原审被告人覃雪锋,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4月23日晚上,被告人覃火生、覃雪锋等人在柳江××拉堡镇柳堡路“宝乐汇KTV”与被害人韦某乙因口角发生争执。尔后,覃火生和覃雪锋开车到覃火生家中,覃火生从家里拿出两把砍刀放在车上,和覃雪锋返回“宝乐汇KTV”继续喝酒。4月24日2时许,覃火生、覃雪锋各持一把长砍刀冲到“宝乐汇KTV”对面马路路口(柳江××××第一工业开发区利国路与柳堡路交叉路口),将等候在此处的韦某乙砍伤,后二人携带凶器逃离现场。韦某乙被他人用锐器刺戳左侧臀部致左髂内动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4月24日10时许,覃火生、覃雪锋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后,覃火生、覃雪锋的亲属分别赔偿6000元、4000元给被害人亲属。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接处警记录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4月24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对本案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4月24日上午,被告人覃火生、覃雪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作案事实。3、柳江县人民医院病程记录、手术记录、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实,被害人韦某乙于2015年4月24日3时20分被送到柳江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同日5时8分,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4、柳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2014年12月11日,覃雪锋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5、收条证实,覃火生、覃雪锋的亲属分别赔偿6000元、4000元给被害人亲属。二、勘验、检查、提取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4月24日,公安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提取到烟头、打火机、血迹等涉案物证共计15份;同日,公安民警对覃火生作案后丢弃作案工具的地点进行勘查,在鱼塘内提取到银白色、黑色砍刀各一把。2、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人身检查笔录证实,2015年4月24日,公安人员对作案刀具2把、覃火生作案时所穿的外衣、牛仔裤、休闲鞋依法提取扣押,提取覃火生、覃雪锋血痕样本;同月25日,公安人员对覃雪锋作案时所穿的衣服、牛仔裤、鞋子依法提取扣押;同年7月14日,公安人员提取蒙某、韦某甲血痕样本。三、鉴定意见1、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照片证实,死者韦某乙系被他人用锐器刺戳左侧臀部致左髂内动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DNA鉴定书证实,物证编号1号血泊、5号擦拭状血迹、6号血泊、8号云烟烟头、14号娃哈哈饮用净水瓶瓶口擦拭物、14号娃哈哈饮用纯净水瓶表面血、韦某乙羽绒服上两处血迹、韦某乙休闲西服上两处血迹、韦某丙左手指甲擦拭物、韦某乙右手指甲擦拭物、韦某乙左手擦拭、韦某乙右手擦拭物、黑色砍刀中段刀身上斑迹和韦某乙血痕共有的15个STR基因座的分型一致;韦某乙和韦某甲、蒙某在共有的15个STR基因座的遗传关系符合孟某遗传规律。四、物证砍刀二把,已在法庭上出示,被告人覃火生、覃雪锋经辨认确认是其作案所用的刀具。五、证人证言、辨认笔录1、李某文证实,其是覃火生、覃雪锋的朋友。2015年4月23日晚,其与覃火生、覃雪锋、覃波到柳江××拉堡镇“宝乐汇KTV”与被害人韦某乙发生过争执。后覃火生拿其车钥匙与覃雪峰离开约20多分钟,其在送朋友出去乘出租车时,看到“宝乐汇KTV”对面有五、六名男子,其中包括曾与其发生争执的被害人,故打电话提醒覃火生等人注意。4月24日2时许,其看到覃火生、覃雪锋各持一把砍刀走向正在与“宝乐汇KTV”老板谈判的被害人等人所在之处,覃火生拿刀砍对一个人一刀,覃雪锋被KTV老板娘拦住。后其开车接覃火生、覃雪锋等人离开现场。同日中午,其陪同覃火生、覃雪锋到柳江县公安局自首。辨认笔录证实,李某文对覃火生、覃雪锋、覃波及覃火生、覃雪锋作案所用刀具进行了确认。2、覃波证实,其是覃火生、覃雪锋的朋友。2015年4月23日晚,其与覃火生、覃雪锋、李某文到柳江××拉堡镇“宝乐汇KTV”与被害人韦某乙发生过争执。次日1时许,覃火生和覃雪锋出去大约半小时左右又回到包厢。其听到李某文打电话给覃火生,后覃火生说李某文看到被害人喊了几个人在KTV对面,可能要搞他们,其堂姐夫即“宝乐汇KTV”的老板韦某丁知道此事后去与被害人等人调解。4月24日2时左右,覃火生、覃雪锋各拿一把砍刀走向正与韦某丁交谈的被害人等人,覃火生拿刀砍了一身穿深色衣服的男子,覃雪锋被覃华等人拦住。案发后其与覃火生、覃雪锋一同搭乘李某文的车离开现场,同日中午,其与覃火生、覃雪锋等人到柳江县公安局自首。辨认笔录证实,覃波对覃火生、覃雪锋、李某文及覃火生、覃雪锋作案所用刀具进行了确认,确认韦某乙是被覃火生持刀砍伤的深色衣服男子。3、计某证实,其是被害人韦某乙的朋友。2015年4月24日1时许,韦某乙电话里说被“宝乐汇KTV”包厢里的人恐吓了,让其过去,其与张某、覃观等劝韦某乙回家被拒绝。同日2时许,一戴金项链的男子过来与他们交谈,马路对面陆续过来四五个人,其中走在前面的两人各拿一把刀,一拿刀男子想砍韦某乙被其他人拦住,另一拿刀男子朝韦某乙左臀部捅了一刀,韦某乙想跑,又被这名男子砍了后背腰部位置一刀,韦某乙被捅了第三刀(右边大腿)之后倒地,对方的人就一起跑了,其帮韦某乙止血,韦宝文被送柳江县人民医院后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辨认笔录证实,计某确认韦某乙是其被砍伤的朋友,覃火生是持刀砍伤韦某乙的男子;并对覃火生作案所用刀具进行了确认。4、韦某戊证实,其是被害人韦某乙的朋友。2015年4月24日1时许,韦某乙电话里说被“宝乐汇KTV”包厢里的人恐吓了,让其过去,其和其他被喊过去的朋友感觉韦某乙喝醉了,劝他回家未果。一男子从KTV方向过来与他们交谈,后五六个人走向他们,其中一个男子拿一把长约80公分的弯形尖刀上前朝韦某乙捅过去,第一刀没有砍对,韦某乙跑走,拿刀男子追上朝其臀部捅了一刀,韦某乙被捅伤后朝前面走了两步,那名男子又朝他的腰部从左往右甩了一刀,韦某乙倒地,砍人的人和其他人陆续逃跑,他们就打电话报警。辨认笔录证实,韦某戊确认韦某乙是其被砍伤的朋友,覃火生是持刀砍伤韦某乙的男子;并对覃火生作案所用刀具进行了确认。5、张某证实,其是被害人韦某乙的朋友。2015年4月24日1时许,韦某乙电话里说被“宝乐汇KTV”包厢里的人恐吓了,让其过去,其和其他被喊过去的朋友感觉韦某乙喝醉了,劝他回家未果。一男子从KTV方向过来与他们交谈,后五六个人走向他们,其中一个男子拿刀朝韦某乙捅过去,其跑开回头看时某文大腿处已被捅了一刀,韦某乙想跑,结果被一从KTV方向直接过来的持刀男子追上砍了其后腰一刀后倒地。第一刀具体是谁捅的未看清楚,之后对方那帮人跑了,其和其他朋友跑过去帮韦某乙止血并打电话报警求助。辨认笔录证实,张某确认韦某乙是其被砍伤的朋友,覃火生是持刀砍伤韦某乙的男子;并对覃火生作案所用刀具进行了确认。6、覃观证实,其是被害人韦某乙的朋友。2015年4月24日1时许,韦某乙与其喝完酒后称有人说他喝不得酒,他感觉不舒服,要求其陪他去找那个让他不舒服的人,后进到二楼一包厢和对方喝了一杯酒后被KTV老板娘劝离。之后,韦某乙打电话喊韦某戊、张某、覃观来到KTV对面马路边上等侯,期间,其与朋友劝韦某乙回家不要闹事未果。同日2时左右,KTV方向走过来一男子自称是KTV看场子的,要求韦某乙不要闹事给他个面子,十多分钟后过来五六个人,一女子跟在后面劝说几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想拿刀砍人的时候被其他人拦住,另一名男子从另一方向拿刀朝韦某乙砍了两刀,韦某乙倒地后,拿刀男子和其他一起来的男子都逃跑了。其与朋友一边用手压住韦某乙伤口止血,一边打电话报警求助。辨认笔录证实,覃观对韦某乙及砍人男子作案所用刀具进行了确认。7、韦成攻证实,其是被害人韦某乙的叔叔。2015年4月23日晚上,其与韦某乙等人在“宝乐汇KTV”一起喝酒。次日0时许,其驾驶汽车回家休息,韦某乙与覃观上二楼包厢喝酒。2时许,其接到电话说韦某乙被人用刀捅了,其驾车赶到现场,当时救护车还没到,其与韦洪华等人将韦宝文抱上车送至柳江县人民医院抢救,后得知韦某乙抢救无果身亡。辨认笔录证实,韦成攻对韦某乙进行了确认。8、覃宪宽证实,其是覃波的叔叔。2015年4月24日6时,其得知其侄女覃华管理的“宝乐汇KTV”有一男子被砍伤,经了解情况后带侄子覃波及他的三个朋友到公安机关自首。9、韦某丁证实,其是“宝乐汇KTV”的老板。2015年4月24日1时许,其在外面与朋友喝酒时接到妻子覃华电话,称有人在“宝乐汇KTV”闹事,其到KTV后了解到刚刚闹事的人喊了五六名男子过来,于是过马路对面看看,并要覃华拦住覃波等人。其看到五六名男子未拿任何凶器,都是空手,其与对方谈话时覃火生拿尖刀从其身后冲过来砍向其中一男子,其拦截未果,覃火生砍对的男子倒地一直没起来,其担心出事离开了现场。当时,“阿某甲”也在现场。辨认笔录证实,韦某丁确认覃火生是持刀砍被害人的人,覃雪锋是在现场的“阿某甲”。10、覃华证实,其是“宝乐汇KTV”的老板娘。2015年4月24日0时30分,两名男子闯进“宝乐汇KTV”二楼201包厢,包厢内的覃波等人称与其并不相识,于是其将那两名男子劝离。后听说那两名男子聚集了五六名男子在“宝乐汇KTV”对面马路,其老公韦某丁过去与那些人交谈,其也跟着过去劝。这时,“阿某乙”和一名男子拿砍刀从她身后冲过去,其抓住“阿某乙”的衣服,另一男子韦某丁拦不住,那男子冲过去捅了穿深色外套男子两刀后那穿深色外套男子倒地并流了很多血,捅人的男子和他朋友乘坐一高顶棚车子离开,其和韦某丁也回到“宝乐汇KTV”。辨认笔录证实,覃华确认覃火生是持刀捅人的男子,覃雪锋是持刀欲砍人但被其拦住的“阿某乙”。六、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1、覃火生供述,2015年4月23日23时许,其和李某文、覃波一起到柳江××××第一开发区的“宝乐会KTV”喝酒,到门口时其说“喝喝喝,喝死一个算一个”,这句话刚好被门口两名男子听到,其中一名穿深色风衣的男子表示听了其的话不舒服,其解释不是在说那男子。在包厢喝酒时,KTV门口遇到的两名男子进到包厢,穿深色风衣的男子说听其说话不舒服,其再次表明没有说他,并倒了两杯酒和那男子一起喝了。那男子还在包厢里骂骂咧咧,于是覃雪锋叫“宝乐会KTV”老板娘过来请那两名男子出去。这时,为防有人闹事,其从李某文裤子口袋拿了车钥匙,叫上覃雪锋一起开车回家拿砍刀放车上。回来后继续喝酒到24日1时许,李某文下楼送他朋友时打电话告诉其那两名男子叫了七八个男子在KTV对面马路,手上拿有东西,应该是准备要打架。其找“宝乐会KTV”的老板娘帮解决这事,老板娘便叫回老板到KTV对面马路跟那七八个男子交谈。当时其和覃雪锋、李某文、覃波站在“宝乐会KTV”门口看到对方的人对老板指指点点,情绪比较激动,应该是要准备打架了,就去李某文的车上拿了事先准备好的那两把砍刀,其拿了一把黑色弯刀,覃雪锋拿了一把白色砍刀,其把刀放在身后过对面马路,因为穿深色衣服男子骂其,其拿起弯刀去追,那名穿深色男子转身想跑,其用弯刀朝该男子臀部刺了一刀,男子被刺后跌倒在地,其又随手对那男子的下半身甩了一刀,转身离开现场时,其看到覃雪峰手持砍刀、覃波、李某文空手站在离其三四米远距离的地方,接着李某文开车接其等人逃离现场。其在回家路上将刀丢到一个鱼塘里面就各自回家睡觉了。10时许,覃波告诉其出事了,叫一起到公安局投案自首,随后其和覃雪锋、覃波、李钟文一起柳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覃火生确认覃雪锋是案发时持刀参与打架的人,确认韦某乙是案发当天被其用弯刀捅伤的人,辨认出其和覃雪锋作案所使用的砍刀,辨认出其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的地点、持刀捅伤被害人的地点、驾车返回其家中取作案工具时停车的地点、拿作案工具的地点、作案后丢弃作案工具时车辆停放地点、丢弃作案工具的地点。2、覃雪锋供述,2015年4月23日晚上12时许,其和覃火生、覃波等人一起到柳江××拉堡镇“宝乐会KTV”喝酒,在KTV门口时不知道是李某文还是覃火生讲“走走,喝死一个算一个”,这时,有个醉酒男子对李某文和覃火生骂骂咧咧。其跟朋友在201包厢喝酒时,那个醉酒男子和一个穿白色外套的男子进到包厢继续骂人还喝包厢内的啤酒,KTV老板娘覃华劝离这两名男子。覃火生这时拿了李某文的车钥匙拉其一起开车回覃火生家拿了两把长砍刀放在后车厢,两人回到KTV包厢继续喝酒。4月24日2时许,覃火生接到李某文电话说醉酒男子跟七八名男子在KTV对面马路,手中用报纸包了像刀一样的东西。其在KTV门口看到KTV老板韦某丁和老板娘覃华与对面马路男子在交谈。覃火生说“走,拿刀,过去看一下”便走到李某文的面包车拿了一把尖头砍刀,其也拿了一把平头的砍刀。覃火生拿砍刀冲向那五六个男子,其见状也拿砍刀冲向那些人,李某文、覃波、覃华跑过来拦住其,其看见覃火生拿砍刀追醉酒男子,韦某丁去拦但拦不住,覃火生用砍刀朝那男子臀部砍了两刀就被覃波、韦某丁拦住。李某文开车接其和覃波、覃火生,送覃火生到家时覃火生把两把砍刀拿下车,之后李某文与其一起回家睡觉。9点左右,覃波的叔到家里告诉其那醉酒男子被覃火生砍死了,其就一起到公安局投案。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覃雪锋确认覃火生是案发时持刀砍人的人,确认韦某乙是被覃火生用砍刀砍的人,辨认出其和覃火生使用的砍刀,辨认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的地点、覃火生持刀捅伤被害人的地点、其持刀准备去砍被害人被拦住的地点、其和覃火生驾车返回覃火生家取作案工具时停车的地点、作案后覃火生丢弃作案工具时车辆停放地点。原判认为,被告人覃火生、覃雪锋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矛盾纠纷,持刀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覃火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覃雪锋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存在过错。覃火生、覃雪锋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覃火生、覃雪锋的家属自愿代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决定对覃火生从轻处罚,对覃雪锋减轻处罚。覃火生、覃雪锋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覃火生承担80%的赔偿份额,覃雪锋承担20%的赔偿份额,二人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覃火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覃雪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砍刀二把,予以没收;四、被告人覃火生、覃雪锋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甲、蒙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032.52元、1758.13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覃火生上诉、其辩护人提出:1、被害人酒后无端闹事、多次挑衅并纠集多人到案发现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2、覃火生能够投案自首;3、覃火生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吻合,形成链条,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覃火生、原审被告人覃雪锋未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矛盾纠纷,持刀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覃火生回家取刀,并直接刺戳被害人致死,其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覃雪锋持刀参与,被他人阻拦后未对被害人造成直接伤害,其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案发后,覃火生、覃雪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覃火生、覃雪锋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覃火生及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酒后无端闹事、多次挑衅并纠集多人到案发现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当晚24时许双方在KTV包厢发生争执后,被害人已经被人劝离包厢,争执已经得到平息,而覃火生却回家取刀并返回KTV,2时许,当被害人在距KTV数十米远的对面路口与他人商谈时,覃火生等人持刀冲过去对被害人进行伤害,被害人并不存在过错,覃火生及辩护人提出的此辩解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覃火生及辩护人提出覃火生具有自首、赔偿部分经济损失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一审已经认定并在量刑上予以考虑,本院予以认可,覃火生及辩护人再据此请求减轻刑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民事判赔亦合法有理。审判程序合法。覃火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农海雄代理审判员 梁 娴代理审判员 梁立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杨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