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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7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明珍与阮传双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珍,阮传双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7072号原告:李明珍。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文,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传双。原告李明珍与被告阮传双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珍及其诉讼代理人吴世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传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明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5年9月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效;2.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女儿阮语诺四次,原告有权于每月第一至第四周周五下午将女儿接回住处,周一上午送女儿返还被告家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9月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阮语诺由被告抚养,原告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被告应予以配合。但自双方离婚至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阻挠原告探视女儿,致使母女一直未能见面。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阮传双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9月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阮语诺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户口跟随男方,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不直接抚养一方依法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抚养方应给予配合(不直接抚养一方带孩子外出或回其居住地,应提前通知抚养方,经得抚养方同意后方可执行,孩子满10周岁后,探视应遵循孩子的意愿)……”。此后,原告要求探望孩子,被告并未给予配合。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属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的抚养及未直接抚养一方的探视权行使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并由双方签名、捺印,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原告要求被告依照协议约定配合原告探望女儿,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依照诉状的请求行使探望权,鉴于探望权在行使过程中还应考虑到女儿的生活、学习情况及其本人意愿,而原告对于探望权行使方式的请求过于细致,是否能够实现难以确定,故对原告探望权的行使仅作原则性的裁判为宜,具体行使方式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第一、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定李明珍与阮传双于2015年9月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二、李明珍享有每月探望女儿阮语诺二次的权利,阮传双应给予协助并提供便利。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阮传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正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小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