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4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飞龙鞋业有限公司、邳州市润财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飞龙鞋业有限公司,邳州市润财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蔡明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4915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梓郡,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苏飞龙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海河西路。法定代表人蔡明坡,该公司经理。被告邳州市润财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邳州市民主路79号。法定代表人韩克华,该公司经理。被告蔡明坡,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飞龙鞋业有限公司、邳州市润财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蔡明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为提出缓交申请。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许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