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2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杨建平与胡杨武、龚时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平,胡杨武,龚时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2民初2638号原告:杨建平,男,1959年3月30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王小平,南昌市路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401011101292。被告:胡杨武,男,1990年6月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进贤县。被告:龚时喜,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区。原告杨建平诉被告胡杨武、龚时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小平,被告龚时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杨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12日20时20分,被告胡杨武驾驶三轮电动车(车主系被告龚时喜)在南昌市三经路五斗粮酒店门口与站立在路旁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湖大队认定:被告胡杨武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脑挫伤,颧弓骨折,眼挫伤、视神经损伤。经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残十级,误工期120日、营养和护理期限均为60日,后续治疗费3000元。被告龚时喜仅支付3000元医疗费外,其他未赔偿。被告龚时喜系韵达快递八一桥店的店主,被告胡杨武是被告龚时喜的雇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误工费15550.36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护理费7775.18元、交通费600元、残疾赔偿金53000元、鉴定费3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88825.54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龚时喜辩称:驳回原告对我的起诉,被告胡杨武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车主不是我,我与被告胡杨武不是雇佣关系,只是朋友关系,事故当天,被告胡杨武打电话说让我带身份证保他出来,只是出于被告胡杨武的请求,好心帮忙,胡杨武在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湖大队作的笔录中陈述我是他的雇主,是违背事实的个人所述,我不知情。我垫付3000元医疗费是为了帮助被告胡杨武。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2日20时20分,被告胡杨武驾驶三轮电动车在南昌市三经路五斗粮门口段与站立在路旁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导致发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湖大队认定:被告胡杨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0天,入院诊断:脑挫伤,颧弓骨折、眼挫伤、视神经损伤。出院医嘱:注意休息,适当活动,随诊,诉前,经原告委托,2016年4月26日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原告损伤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营养和护理期限均为60日(均自受伤之日起计算),后续治疗费30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3100元。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书、出院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伤,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涉案责任认定书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且当事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据被告胡杨武在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湖大队单方陈述系被告龚时喜的雇员,主张被告龚时喜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且被告胡杨武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依据鉴定结论主张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采信,结合原告的伤情和治疗情况酌定护理期为10天,营养期为30天,误工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135天,原告误工费证据不足,酌定按2015年度江西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530元每月计算,护理费证据不足,酌定按2015年度私营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标准每天78元计算。结合本案案情和证据,确认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如下:营养费600元(20元/天×30天);误工费6885元(1530元/月×13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100元/天×10天);后续治疗费3000元、护理费780元(78元/天×10天);交通费100元、残疾赔偿金5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6836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杨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杨建平各项损失共计68365元;二、驳回原告杨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2020元、鉴定费3100元,共计5120元,由被告胡杨武承担,限被告胡杨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戴启洪人民陪审员 徐白茹人民陪审员 徐文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聂小霞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