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高某、涂某某、吴某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涂某某,吴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22刑初256号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5年10月20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三台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德英,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涂某某(绰号“鸡鸡娃”),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因犯抢劫罪,2009年8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5年9月25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三台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三台县石安镇。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5年11月16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三台县看守所。辩护人罗少金,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6)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涂某某、吴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鸿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王德英、被告人涂某某、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罗少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5日晚,姚某(另案处理)和白某某(另案处理)为庆祝潼川镇蟠龙路“某某”休闲会所开业,姚某邀请了陈某(另案处理)、贺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涂某某、被告人吴某等人在该休闲会所喝酒,白某某邀请了被告人高某、何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唐某某等人在该休闲会所喝酒,双方陆续各聚集了20余人喝酒,姚某向白某某等人敬酒时发生摩擦,双方有人认为今晚可能发生打架,被告人吴某便准备了四把砍刀,被告人高某准备了十把砍刀。由于姚某辱骂白某某等北坝的人,引起白某某一方有人向姚某扔酒瓶子,进而引起双方相互扔啤酒、烟灰缸、垃圾桶等互砸,其中涂某某使用了啤酒瓶、圆凳参与斗殴。然后双方人员又用准备好的砍刀在“某某”休闲会所外面的蟠龙路上打架。在打斗中姚某、唐某某、寿久某、胡某某被打伤。经鉴定,胡某某、寿久某、姚某三人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唐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高某到三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吴某到三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涂某某、吴某持械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吴某属投案自首,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被告人涂某某、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高某不属持械聚众斗殴。理由是被告人高某没有持械这一行为,同时也没有对该刀具实际控制,更没有持刀参与斗殴的过程。被告人高某准备刀具行为是发生在斗殴行为的开始之前。2、被告人高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理由是(1)、被告人高某并没有组织、领导、策划斗殴事件,其身份只是小弟、跟班,其准备犯罪工具这一行为也是在他人的安排、授意之下才去的,没有主观故意,更没有伤害对方的主观动机。(2)、被告人高某的行为与伤害后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3)、本次聚众斗殴的起因是他人之间的矛盾,而且对方主动挑事所致,首先拿刀出来伤人的也是对方的人,高某本身是被动参加的,并非主动挑起事端,引发矛盾。(4)、本次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实际持刀伤人的,没有列为被告人,高某没有参与实际斗殴过程,更没有直接伤害他人,不应当对伤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4、被告人高某系初犯、偶犯。其走上犯罪道路极其偶然,主要是因为酒后冲动、讲哥们义气,再加上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吴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本案的起因与被告人吴某无关,伤者与吴某的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希望法庭给被告人吴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经审理查某,2015年7月25日晚,姚某(另案处理)和白某某(另案处理)为庆祝三台县潼川镇蟠龙路“某某”休闲会所开业,姚某邀请了被告人涂某某、被告人吴某以及陈某(另案处理)、贺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该休闲会所演艺吧喝酒。白某某邀请了被告人高某、何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唐某某等人在该休闲会所演艺吧喝酒。双方陆续各聚集了20余人在此喝酒。期间姚某向白某某等人敬酒时发生摩擦,双方有人认为当晚可能会发生打架,被告人吴某便去准备了四把砍刀,被告人高某准备了十把砍刀后返回“某某”休闲会所。在演艺吧里由于姚某辱骂白某某等北坝的人,引起白某某一方有人向姚某扔酒瓶子,进而引起双方相互扔啤酒瓶、烟灰缸、垃圾桶等互砸,其中涂某某使用了啤酒瓶、圆凳参与斗殴。然后双方人员又用准备好的砍刀在“某某”休闲会所外面的蟠龙路上追撵、打架。在打斗中姚某、唐某某、寿久某、胡某某被打伤。经三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胡某某、寿久某、姚某三人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唐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高某主动到三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到三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姚某于2015年7月25日23时30分许,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2、公安机关所作的归案情况说某,证实2015年7月29日,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高某、被告人吴某到三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以及被告人涂某某被抓获的情况。同时证实涉案相关人员到案的情况。3、余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高某、范某、寿久某经余某某辨认后,确认案发当晚高某系2015年7月25日晚打电话邀请自己到“某某”休闲会所喝酒,并准备了“牙刷”(长柄砍刀)的胖某。范某是高某的哥老倌,寿久某又叫某娃子,当晚与自己参与了械斗。4.高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白某某、何某、寿久某、余某某、涂某某经高某辨认后,确认案发当晚打架前白某某叫高某准备刀具,何某驾驶绿色猎豹越野车与高某一起准备刀具。案发当晚寿久某(绰号某娃子)、余某某(绰号余二娃)参与了扔酒瓶子,涂某某(绰号鸡鸡娃)案发当晚系姚某一方人员,其参与了打架。5.高某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案发后高某带公安人员到三台县青东坝指认其放置刀具的位置以及案发当晚自己将刀拿到后与何某停车的位置。6、何某的辨认笔录,证实高某、邓某某、涂某某经何某辨认,确认案发当晚打架前何某开车送高某到青东坝拿刀,案发当晚邓某某与涂某某系姚某一方参与打架的人员。7、唐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贺某经唐某某辨认,确认案发当晚,贺某系用刀将自己捅伤的人员。8、姚某、白某某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案发当晚,姚某及白某某等人在某某休闲会所演艺吧内所坐的位置情况。9、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的照片,证实案发当晚公安人员从黄某某、余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的情况以及作案工具的特征。10、公安机关所作的情况说某,证实2015年7月25日晚22时许,公安人员接警后前往某某休闲会所的途中,发现黄某某与余某某手持长柄砍柴刀二把,经询问得知黄某某、余某某是从某某打斗地点逃离现场,且在金牛大道中段一侧的绿化带内还有其同伙藏放的长柄砍柴刀。后民警立即查找,在金牛大道中段一侧的绿化带内发现九把砍柴刀。11、三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三)公(物)鉴(法医)字(2015)163号鉴定文书,证实姚某系外伤致右手食指裂伤,经清创缝合治疗,目前右手食指近侧指节远端见斜行长2.5CM皮肤瘢痕,愈合好,右手活动正常,经鉴定属轻微伤。12、三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三)公(物)鉴(法医)字(2015)164号鉴定文书,证实寿久某系外伤致右臀部裂伤,目前右臀外侧见横行长3.0CM皮肤瘢痕,可见缝合针迹,愈合好,经鉴定属轻微伤。13、三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三)公(物)鉴(法医)字(2015)165号鉴定文书,证实胡某某系外伤致左上臂裂伤,目前左上臂下段见横行2.0CM×0.2CM皮肤瘢痕,两端分别见横行长2.0CM、1.5CM划伤愈合痕,愈合好,左肘关节活动正常,经鉴定属轻微伤。14、三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三)公(物)鉴(法医)字(2015)168号鉴定文书,证实唐某某系外伤致右下肢多处裂伤,缝匠肌、股中间肌断裂,股深动静脉断裂,股神经不全断裂,经鉴定属轻伤二级。15、三台县人民法院(2009)三台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9年8月20日,被告人涂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涂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16、某某聚众斗殴案视频制作说某以及视频光碟,证实案发当晚打架现场的情况以及光碟的来源情况。17、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25日“某某”演艺吧开张那天,自己与白某某、范某、高某、秦某他们一起吃的饭,后又到“某某”演艺吧,自己与白某某坐在一起的。我们这边有十多个人,除了白某某、范某、高某、寿久某、苏某、何某,其余的小兄弟不认识。我们坐在“某某”演艺吧进大门右手边的卡座上。在晚上23时过了的样子,就开始砸的酒瓶子,是因为姚某带了十多二十个小兄弟给到演艺吧的人敬酒,给白某某这边敬了后,过了会儿就听到下面在闹,自己看见姚某在骂人,同时有人甩酒瓶子下去砸他,姚某的兄弟也用酒瓶子来砸我们。自己是在出“某某”大门右边蟠龙路上被姚某那边的人砍伤的,砍自己的人个子比较瘦,从后面砍的自己,将自己左手杆砍伤,自己不认识砍自己的人。自己当晚还被姚某他们那边的人用酒瓶子砸到脑壳上了。事后听说唐某某是被姚某的兄弟贺某捅伤的。18、被害人寿久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25日晚上,自己和白某某、秦某、范某、“牛娃子”等人在一起吃饭,饭后白某某叫我们到某某演艺吧去喝酒。到某某演艺吧的时候,姚某和他的一群兄弟也在那喝酒。后姚某过来敬酒,他还挨着白某某坐了一会儿,后又来了十多个自己不认识的人和白某某坐在一起喝酒。某某演艺吧开始表演节目的时候,白某某的一些兄弟就站在围栏边边看边笑,姚某的几个小弟扶着已经喝得有点多的姚某走到白某某坐的卡座下面喊到:你们北坝这群土贼来嘛,老子在外面等你。白某某那桌就有人丢了一个酒瓶子下去打姚某,紧接着姚某那边的兄弟也丢酒瓶子砸白某某这边的人。不到一分钟,双方的人都开始往外跑,自己也跟着跑,跑的时候不小心摔了一跤,爬起来感觉屁股痛了一下,并有血,自己被刀子捅了,又继续往外跑,出门看见二十多个人提着“牙刷”冲了过来,自己就一直往金牛干道跑,后打了辆出租车去北坝卫生院治疗。案发当晚,自己与白某某、范某、高某、何某他们坐在“某某”演艺吧进大门右边靠墙的卡座上。当晚没有商量打架,也没有人安排打架。高某、何某拿了东西回来也没有给自己说,自己当晚也不认识将自己捅伤的人。19、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25日晚上22时许,自己和陈某、周某、曾娃子、龙娃子晚饭后到某某演艺吧喝酒,自己进去的时间看见姚某带着一群人在喝酒、白某某也带着一群人在喝酒。自己去白某某那桌敬了杯酒,自己在敬酒的时候,听见姚某在吼什么,然后双方就开始扔酒瓶子砸对方,自己看见这个情况就往外走,刚走到卡座下楼梯的地方就被贺某用匕首捅在右边大腿内侧,自己走到某某门口的时候,就遇见王某某,王某某看见自己一裤子都是血,就喊了个出租车将自己送到县医院医治。自己认识贺某,知道他平时开了一辆宝马的5系轿车,车牌号尾数是015。20、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25日晚上19时30分,自己入股的某某演艺吧开张,当时请了一个网络某星过来表演。因为是某某演艺吧开张,我们几个股东就分别都邀请了一些朋友来。20时许,就陆续来了一些客人,这些客人中有自己熟悉的,自己就去敬酒。后白某某也带了十多个人来,他们径直到进门右边的二楼卡座上坐起。大概22时左右,贺某也带了几个人来,贺某坐舞台前坐,自己陪贺某喝酒时,贺某问自己范某怎么来了,自己知道贺某与范某之间有过节,就说“范某不是我邀请的,是和白某某一起来的,有什么事以后说”。后自己又去白某某那桌敬酒,还单独给范某敬酒,并说演艺吧开张,大家都和和气气莫闹事,给个面子。范某表示同意。后自己去大堂继续敬酒,自己上完厕所出来见白某某那边又来了十多个人在打打闹闹,自己就站在舞台的过道上叫他们不要闹,当时因为说话声音有点大,白某某他们那桌就有人摔酒瓶子来砸自己,自己被砸了几下,演艺吧里尽是酒瓶子砸来砸去,白某某那边的人往某某外面跑,自己也往某某外面跑。刚走到某某外面的蟠龙路上,看见蟠龙路上面金牛大道方向很吵,人很多,他们手中拿着“牙刷”样的砍刀向某某跑来,其中有几个人冲到自己面前,用手中的“牙刷”砍刀来砍自己,自己用手挡了下,就把右手砍到了,自己被他们打到地上睡起,后某某演艺吧的人员及警察把自己送到县医院医治。2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5日晚22时左右,自己接到某娃子的电话,某娃子说“今天某某演艺吧开张,姚某要他的兄弟多喊点人”,后自己去某某休闲会所,与郑宇、某娃子、雷娃子及他的女朋友坐一桌,位置是演艺吧左边巷道,我们这桌周围的三桌人都是姚某的人,有二十个人左右。喝了几分钟,姚某就带着我们二十几个人去给白某某他们敬酒,除白某某外自己还认识范某,其他的不认识。敬完酒回来,姚某从厕所转来就在骂白某某他们北坝的人,范某和白某某的人就用酒瓶子、烟灰缸、果盘砸姚某这边的人,姚某的兄弟也用酒瓶子等东西砸对方。砸了几分钟后,白某某他们二十几个人就开始往外面跑,姚某他们这边的人就追出去,姚某也跟着出去,自己跟在他后面,某某外面地上有很多碎玻璃,有六、七个人(其中有某娃子和松娃子)拖着“牙刷”从金牛大道上面顺着蟠龙路跑,这六七个人又拖着“牙刷”跟着姚某往金牛大道跑,自己和雷娃子、松娃子跟在后面,在金牛大道游泳池与旅游车站之间网吧对面停了一辆白色的越野车,车下的人准备拖东西没拖出来,就往游泳池方向跑,松娃子他们就冲上去砸那辆车,砸到后备胎上的,后警察来了,将自己抓住的经过。姚某当晚背上被砍了一刀,手杆上被酒瓶子砸伤了。22、证人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5日,三台某某会所演艺吧开张,因为姚某有股份。某哥在开张的头天就叫自己、鸡鸡娃等人在第二天去当内保。当晚,某哥带我们二十多个人在梓锦新城一家火锅店吃的火锅,晚上7、8点钟的样子带我们在某某演艺吧最左边的一个卡座坐起喝酒耍。晚上十点的样子,自己和陈诚出去上网,后回到某某时,看见某某门边及街对面各站了有20多个小伙子,其中有几个小伙子将一抱牙刷往某某门口停的车底下放。自己进去后,看见某哥、贺某等人在喝酒,怀娃子和他的十多二十个兄弟在进演艺吧右侧卡座喝酒。到了晚上10点50分左右,某哥看见怀娃子那边的人站起来拿有酒瓶子,就以为他们要打架,某哥就骂了句“孙子,老子在门口等你们。”刚骂完,怀娃子那边的一个小伙子就朝我们这边砸酒瓶子,我们这边的人就开始往怀娃子那桌人砸,双方互相砸酒瓶子。怀娃子那桌砸完酒瓶子后就往某某外面跑,某哥捡了一个酒瓶子往某某外面冲,我们也跟着冲出去。在某某会所外面看见怀娃子、何波、范某等人拿刀带起人从新车站方向向我们冲来,某哥被对方拿“牙刷”的小伙子砍了一刀,砍在左手臂上,流了很多血,某哥就坐在地上。当时对方很多人都是拿了刀的,我们这边就用酒瓶子砸对方,对方就将刀丢过来砸我们。自己看见捡刀的有龙娃子、陈诚、鸡鸡娃,他们捡刀的就去追他们,他们没有回来。后警察就来了,我们将某哥送县人民医院治疗去了。2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5日晚上大约22时许,“鸡鸡娃”打电话叫自己到某某演艺吧喝酒,自己去后看见贺某、姚某等人坐在舞台的左手边卡座上的,鸡鸡娃坐在舞台右上方二楼的一个卡座上,他们那桌有7、8个人,有自己认识的“摩托”、“兴娃子”,自己看见二楼“怀娃子”和“李二娃”等几个小伙子各坐了一桌。后姚某给怀娃子那桌敬酒,后看见怀娃子那桌朝姚某他们那桌扔酒瓶子,持续了一分钟的样子,怀娃子他们的人就跑出某某,后姚某拿了酒瓶子往外冲,他的兄弟伙也跟着追,后警察来了,贺某等人将受伤的姚某拉上车送县医院的经过。证人邓某某证实案发的经过与周某某的证言相印证。24、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5日是某某演艺吧第一天开张,自己和范某、秦某、高某、寿久某、“牛娃子”等人一起吃完晚饭后,就到某某演艺大厅去,姚某和他的兄弟坐在左边喝酒,当晚大概9点多钟的样子,唐某某带着十多个人也来喝酒。后姚某就带着他的二十多个兄弟来给我们敬酒。过了大概十分钟,看到姚某说了句什么后,他跟他的小兄弟去了趟厕所,回来后,双方就开始扔酒瓶子,事后才知道姚某骂了句“你们北坝这些土贼,瓜娃子,有本事到外面去等到”之类的话,所以双方发生冲突。自己也拿着酒瓶子扔,然后拿着一个凳子往外面跑,在某某外的金牛大道上面,有四五个小伙子拿着“牙刷”朝自己砍来,“陈二娃”开车叫自己上车,追自己的人就用“牙刷”将车玻璃敲碎了。当我们走到新西街天桥的时候,范某给自己打电话说唐某某被人捅伤了,人在县医院。后我们又去医院的经过。当晚“牛娃子”的颈部和左手臂挨了一刀,寿久某屁股上被砍了一刀,唐某某腿动脉处被夺了三刀。25、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自己在梓州干道开周某的绿色越野车练车,自己给白某某打电话,他说在某某耍,自己就开车找他。在某某演艺吧,自己看见姚某有很多兄弟在演艺吧耍,白某某这边也有很多人在,当姚某来给白某某敬酒时,高某叫自己开车送他出去,在车上高某说去准备点东西,怕等会儿出事情。后在高某的指引下,将车开到青东坝安置房路边,然后高某从路边草丛里抱了十几把“牙刷”到车上,然后我们就将车停在某某旁边靠菜市场的斜坡上。后自己在演艺吧耍了十多分钟,姚某在骂北坝的人,我们这边就有人朝姚某扔酒瓶子,姚某他们也朝我们这边扔酒瓶子,自己朝他们扔了一个杯子,然后我们这边的人就朝某某外面跑。有人说刀在自己的车上,后看见姚某那边的人从“盆盆虾”拿起“牙刷”追上来了,后有人将越野车的玻璃砸开,从里面拿了“牙刷”出来,后警察就来了。26、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5日晚上大概9点过的样子,自己被“胖某”叫到某某去耍,自己坐在白某某这一桌的。大概10点的样子,姚某来敬酒,后看情况要打架。胖某叫自己照顾好范某,后听强娃子说胖某去拿东西了。大概过了一小时,胖某就回来了,姚某就指着我们骂你们北坝的这些土贼,有什么事出去说。后双方就扔酒瓶子打起来了。后自己就朝金牛大道跑去,听强娃子在喊自己跑这边,有东西。某娃子将绿色越野车车窗砸碎后,自己看见车后排座位下有二十余把“牙刷”,我们冲上去拿了一把,后警察将自己抓获了。27、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7月25日晚上,自己和白某某、范某、“某娃子”、“牛娃子”等人在某某演艺吧喝酒。姚某也带着一二十个兄弟在那喝酒,姚某还过来和范某等人喝酒,后大家觉得刑势不对,可能要打架,白某某叫自己去准备刀,后自己就和“何某娃”驾驶“某娃子”的绿色猎豹越野车到青东坝安置房外找到自己以前放的十把“牙刷”,放在车的后排座位下,之后把车开到某某外的靠菜市场的斜坡处停下。后自己回到演艺吧,就看见那边的人与我们这边的人相互扔酒瓶子砸,后看见姚某的兄弟鸡鸡娃等人朝盆盆虾跑去,姚某的一些兄弟拿着牙刷、短刀往上面冲,自己看到后,就朝金牛大道下面跑去,自己后跟陈二娃联系,得知唐某某受伤了,自己去医院守着唐某某做完手术才回家。28、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7月25日晚上21时许,自己到某某后,与涂某某、周某某等人坐一起的,陈某与姚某、贺某等人坐一桌。姚某带着兄弟去给北坝的白某某他们敬酒,当时白某某那边也有二十多个人,姚某敬完酒回来脸色不好看,后陈某叫自己去准备东西,后自己就回租住的房屋拿了四把牙刷,自己把牙刷拿着放在某某休闲会所下面邓某某与梅海龙开的“都江堰”盆盆虾里面的小房间里的,自己在某某门口看见北坝的人在往外面跑,我们这边的人在后面用酒瓶子砸,后自己就去把牙刷拿出来,就看见北坝的十多个人拿着牙刷向我们这边的人冲上来,他们来撵,我们就用酒瓶在砸他们,自己跑拢的时候,我们这边的人就从我手里将牙刷全部拿走去追他们,自己手上一把刀都没有了。后警察就来了,自己就去医院了。29、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证实了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与上列证据相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涂某某、吴某持械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某立。被告人涂某某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吴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某某知可能发生斗殴而准备刀具,且斗殴人员使用了其提供的刀具,高某亦一直在案发现场,应视为持械斗殴,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高某没有对该刀具实际控制,没有持刀参与斗殴的过程,其行为不属持械聚众斗殴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从整个案件来看,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故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高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涂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三、被告人吴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廖衍银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