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邓碧琼与晋青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碧琼,晋青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439号申请执行人:邓碧琼,女,1971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晋青舟,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邓碧琼申请执行晋青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亮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