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4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李海振与崔丽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振,崔丽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4321号原告李海振。被告崔丽强。原告李海振诉被告崔丽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崔丽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海振负担。代理审判员 桑林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胜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