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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4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李海振与崔丽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振,崔丽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4321号原告李海振。被告崔丽强。原告李海振诉被告崔丽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崔丽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海振负担。代理审判员  桑林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胜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