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25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志宏与被执行人刘先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宏,刘先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561-3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宏,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州区澄江办事处环城北路46号。被执行人:刘先权,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新农村谈三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339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刘先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111057元及利息9606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669元,合计1226920元,但被执行人刘先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宣州区高桥镇新龙村林场小吴村山场(宣州林证字(2002)第零陆拾号)50%林权归被执行人刘先权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先权所有的宣州区高桥镇新龙村林场小吴村山场(宣州林证字(2002)第零陆拾号)50%林权。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枫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