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03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冯斌宏与景德镇市珠山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斌宏,景德镇市珠山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203行初14号原告冯斌宏,男,住景德镇市。委托代理人金鹏光、汪彦燕,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德镇市珠山区民政局,住所地:景德镇市沿江西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01455424-8。委托代理人冯绍华、段加涛,江西中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斌宏诉被告景德镇市珠山区民政局不履行婚姻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冯斌宏以被告景德镇市珠山区民政局在诉讼期间已经依法履行了婚姻登记的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斌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愿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斌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斌宏承担。审 判 长 龙 飞人民陪审员 侯 慧人民陪审员 万国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婷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