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执1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方熙与陈吓棋、陈珍玉、陈洪明、陈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熙,陈吓棋,陈珍玉,陈洪明,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4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熙,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吓棋,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珍玉,女,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洪明,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强,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方熙与陈吓棋、陈珍玉、陈洪明、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涵民初字第3353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陈吓棋、陈珍玉、陈洪明、陈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吓棋有车牌号为闽B×××××小型越野客车、闽B×××××小型轿车及闽B×××××小型越野客车各一辆,被执行人陈强有车牌号为闽B×××××小型轿车一辆,被执行人陈洪明有车牌号为闽B×××××、闽B×××××、闽B×××××、闽B×××××、闽B×××××、闽B×××××小型汽车各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吓棋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闽B×××××、闽B×××××小型汽车各一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强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小型轿车一辆;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洪明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闽B×××××、闽B×××××、闽B×××××、闽B×××××、闽B×××××小型汽车各一辆;四、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