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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10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伟、李先荣与杨志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李先荣,杨志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1014号之一原告:张伟。原告:李先荣。以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海兵,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球。本院在诉讼中依原告张伟、李先荣申请,裁定冻结被告杨志球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现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志球银行存款82万元的冻结或相应财产的查封、扣押。代理审判员  张凌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