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10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伟、李先荣与杨志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李先荣,杨志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1014号之一原告:张伟。原告:李先荣。以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海兵,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球。本院在诉讼中依原告张伟、李先荣申请,裁定冻结被告杨志球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现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志球银行存款82万元的冻结或相应财产的查封、扣押。代理审判员 张凌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