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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3392-13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发源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发源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3392-13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发源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和平社区深汕路582号2-3。法定代表人:余东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超,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发源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源娱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八十三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2245-2307、2309-2310、2312-2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发源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系列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发源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系列案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每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人民币20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发源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