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5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永泰县国有资产营运公司与永泰县兴榕制衣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泰县国有资产营运公司,永泰县兴榕制衣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5民初1228号原告:永泰县国有资产营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法定代表人:林进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敏,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泰县兴榕制衣厂,住所地永泰县。法定代表人:陈美珍。原告永泰县国有资产营运公司诉被告永泰县兴榕制衣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永泰县国有资产营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泰��国有资产营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72元,减半收取计45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 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冰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