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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和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和生,湖北春雨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2执42号申请执行人黄和生。被执行人湖北春雨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凤凰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少蓉,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黄和生与被执行人湖北春雨薯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0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和生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尔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和生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本案的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0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学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利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