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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邓光荣、伍要姣等与邓诗初、宾仁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光荣,伍要姣,邓诗初,宾仁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4民初1510号原告:邓光荣,农民。原告:伍要姣,农民,(系原告邓光荣之妻)。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明,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诗初,农民。被告:宾仁英,农民,(系被告邓诗初之妻)。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中,广西天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光荣、伍要姣诉被告邓诗初、宾仁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邓光荣、伍要姣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光荣、伍要姣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正确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光荣、伍要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邓光荣、伍要姣负担。审 判 长  蒋艳玲代理审判员  唐有亮代理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耀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