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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儋法执字第3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方善与被执行人陈岩柳、陈有前、陈有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善,陈某柳,陈某前,陈某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儋法执字第3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万某善,男,汉族,1958年12月6日出生,现住儋州市XX镇XXXX小区X街XX号。身份证号码:46002919581206XXXX。被执行人:陈某柳,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路XX小区X巷X号。被执行人:陈某前,男,199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路XX小区X巷X号。被执行人:陈某进,男,200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路XX小区X巷X号。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海南二中民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及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2)儋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某善与被执行人陈某柳、陈某前、陈某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2016年7月28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2016)琼97民再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2)海南二中民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及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2)儋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海南二中民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及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2)儋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龙审 判 员 钟承裕审 判 员 吴文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兴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