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基军、薛建和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基军,薛建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财保67号复议申请人李基军。被申请人薛建和。本院于分别于2015年12月7日、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怀鹤民保字第122号及(2015)怀鹤民保字第122-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复议申请人李基军不服,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李基军复议称“你院在审理原告薛建和于被告李基军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民事裁定查封了本人预购的位于怀化市河西滨江路与神龙南路交汇处紫园12栋(预售合同号20XXXX78-104号)门面和位于鹤城区正清路正清花园2栋101室住房一套。本人对你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5)怀鹤民保字第122号、(2015)怀鹤民保字第122-1号裁定书不服,特申请贵院解除本人预购的位于怀化市河西滨江路与神龙南路交汇处的紫园门面(预售合同号为201XXXX8-104号)。”复议申请人李基军以被申请人薛建和起诉的借款合同纠纷中诉讼标的金额为283639元,而复议申请人李基军被查封的两处房屋价值已经超出了诉讼标的金额为由向我院申请解除对其预购的怀化友盛电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总产权证号为71XXXX36名下-104号位于怀化市河西滨江路与神龙南路交汇处紫园12栋-104号房屋(预售合同号码20XXXX78-104)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怀鹤民保字第122号及(2015)怀鹤民保字第122-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中被申请人薛建和申请查封的复议申请人李基军名下的财产已经超过了诉讼标的额,超出部分应当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复议申请人李基军预购的怀化友盛电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总产权证号为71XXXX36名下-104号位于怀化市河西滨江路与神龙南路交汇处紫园12栋-104号房屋(预售合同号码20XXXX78-104)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陈 林审 判 员 向志武审 判 员 甘密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