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执1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陈晓萍与中信信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萍,中信信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9执1524号申请执行人陈晓萍,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中信信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原告陈晓萍与被告中信信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晓萍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中信信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5月8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工资38,260.87元,承担诉讼费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信信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等进行了调查,未查到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旺晟审 判 员 孔 斌代理审判员 陈孝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