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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执民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项闪闪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温执民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项闪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浙温商外初字第0019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项闪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项闪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项闪闪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项闪闪(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90的存款人民币711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庆可AUT())O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汝明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