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与上海云清食品淮安有限公司、姜华逞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上海云清食品淮安有限公司,姜华逞,淮安市农之源薯类粉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4民初1560号原告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606号。法定代表人朱晓波,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被告上海云清食品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棉花庄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姜华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被告姜华逞。委托代理人。被告淮安市农之源薯类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韩桥乡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琴,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区政府)与被告上海云清食品淮安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云清公司)、姜华逞、淮安市农之源薯类粉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农之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云清公司和姜华逞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农之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区政府诉称:2014年6月5日,淮安市中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淮安分行)与被告云清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事宜。同月17日,原告向投资公司出具《承诺函》一份,承诺为被告云清公司的上述贷款提供担保。2014年7月22日,被告姜华逞、农之源公司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云清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归还贷款难度较大,投资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原告发出《关于催收云清公司贷款本息的通知》,要求原告督促被告云清公司偿还贷款。同年12月15日向原告发出《关于云清公司贷款本息的扣款通知》,告知原告扣还贷款情况,并出具了2015年5月26日的贷款还款回单证明代偿3035640元。被告云清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偿还了52万元,余款被告至今未还,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云清公司归还代偿款251564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以30356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6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251564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被告姜华逞、被告农之源公司对被告云清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农之源公司对云清公司还款利息部分承担一倍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负担。被告云清公司辩称: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作为保证人,因其主体不适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无权向被告云清公司全额追偿。被告姜华逞辩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即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在担保人主体不适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没有设定,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姜华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农之源公司辩称:棉花庄镇政府也提供反担保的,原告应该向棉花庄镇政府主张权利。经审理查明:为充分发挥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的资金优势、中国银行的专业优势和政府的行政优势,利用国家政策性资金,服务和支持淮安市中小微企业发展,淮安市建立中小微企业低息统借统还贷款平台(以下简称统贷平台)。经区政府考察,向统贷平台推荐被告云清公司作为低息贷款借款人。2014年6月5日,被告云清公司与投资公司及中行淮安分行在本市健康东路9号副楼2楼订立委托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300万元,期限为2014年6月5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2014年7月22日,被告姜华逞和被告云清公司出具企业低息贷款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区政府担保,有市统贷平台向省进出口银行申请,中小企业低息贷款资金300万元,期限为1年,到期时间为2015年6月。根据政策需要,区政府对被告云清公司的借款向统贷平台提供担保。2014年6月17日,区政府向统贷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统贷平台领导小组)和投资公司出具承诺函一份,载明:区政府推荐云清公司为申贷企业,申请统贷资金为300万元,区政府将积极督促云清公司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如云清公司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原告承诺在收到催付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2014年7月22日,姜华逞向区政府出具承诺函一份,分别主要载明:1.知晓贷款300万元;2.承诺为云清公司上述贷款本息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如云清公司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承诺人承担保证责任,履行还款义务;3.如贷款进入诉讼,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如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等)由承诺人自愿承担这些费用。同日,农之源公司向区政府出具承诺函一份,载明:云清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向投资公司申请进出口银行中小企业信贷成长计划贷款资金300万元,农之源公司担保承诺督促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如出现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况,我公司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被告云清公司未能及时归还贷款本息。2015年5月18日,统贷平台领导小组向区政府发出《关于催收云清公司贷款本息的通知》,要求区政府帮助并督促云清公司做好归还统贷贷款本息工资,于2015年5月25日前向投资公司及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2015年12月15日,统贷平台领导小组和投资公司向区政府发出《关于云清公司贷款本息的扣款通知》,告知区政府,于2015年6月2日从区政府在统贷平台的保证金中扣除了3033223.50元作为云清公司到期的贷款本息还款。因双方就原告被扣款项偿还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来本院。2016年3月15日,被告云清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2016年3月18日前偿还本金50万元、利息173340元;2016年9月18日前偿还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7年3月18日前偿还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7年9月18日前偿还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8年3月18日前偿还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8年9月18日前还清。若云清公司有条件也可以提前还款。若云清公司未能按照上述计划按时足额还款,原告有权立即采取法律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等法律措施,云清公司并承担原告因代偿而导致资金被占用期间四倍利息(自原告代偿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所欠款项为止,按照带存款总额计算)及律师代理费,并由云清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一切损失。被告姜华逞对上述还款计划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3月18日,被告云清公司向原告偿还本息合计52万元。被告云清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约定足额还款。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统贷平台领导小组文件(淮统贷办【2013】1号),原告承诺函,委托借款合同,企业低息借款借据,被告云清公司、姜华逞承诺函、被告农之缘公司承诺函,统贷平台领导小组文件(淮统贷办【2015】3号)即关于催收云清公司贷款本息的通知,关于归还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通知,关于云清公司贷款本息的扣款通知,被告云清公司的还款计划,被告姜华逞的担保书,云清公司的还款52万元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云清公司通过统贷平台与投资公司、中行淮安分行订立的《委托借款合同》、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函及被告云清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被告姜华逞出具的担保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被告云清公司没有及时偿还借款,在原告履行担保义务后,原告有权依照承诺函和还款计划、担保书向三被告主张权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云清公司、姜华逞辩称因原告不具有担保主体资格,致担保合同无效,原告无权依照约定向被告主张权利的意见。本院认为,虽然原告作为特殊主体不得作为普通担保人进行担保,但本案原告为被告云清公司担保的是特殊的进出口银行专项资金,系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且从立法本意来讲,政府机关不得作为担保人,保护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而政府机关作为担保人承担责任以后,有权依照约定进行追偿并要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也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故对被告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云清食品淮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代偿款251564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以30356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6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251564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利息);二、被告姜华逞对被告上海云清食品淮安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淮安市农之源薯类粉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云清食品淮安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的利息以一倍为限)。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85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36085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邵海州人民陪审员 毛立发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左嫣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8、《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