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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2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邓磊哲、邢台正昶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磊哲,邢台正昶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财保36号申请人邓磊哲,男,1987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沙河市。被申请人邢台正昶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金鸾,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邢台县。申请人邓磊哲与被申请人邢台正昶新材料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邢台正昶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邓磊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邢台正昶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进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元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