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4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神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何仁武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神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何仁武,程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4执78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神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瑞龙,总经理。被执行人:何仁武,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15日,住仪陇县。被执行人:程秀芳,女,汉族,生于1968年3月10日,住址同上。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仪民初字第3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仁武、程秀芳在银行的存款以280672元为限依法予以冻结、扣划(冻结、扣划金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周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