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华阳特种制造有限公司、长治市森景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154号本院在执行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治市森景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长治市飞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治市森景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长治市飞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和第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长治市森景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解秀平、长治市飞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耀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