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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4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杨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4207号原告: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吴海龙,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桂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振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