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4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杨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4207号原告: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吴海龙,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桂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振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