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彭建荣不予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建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591号罪犯彭建荣,曾用名丁建荣,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2010)麻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建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彭建荣不服,提起上诉。经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怀中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10日交付执行。2013年9月16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5月29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2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8月15日提讯罪犯彭建荣。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彭建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罪犯彭建荣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以提请假释间隔期较短以及未积极执行财产刑为由,不同意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对罪犯彭建荣提请的假释意见,建议本院依法不予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建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多次获奖励加分,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81.4分。因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被扣0.5分。社区矫正机构怀化市鹤城区司法局同意对罪犯彭建荣适用社区矫正。2013年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2015年减刑交纳罚金1000元;本次交纳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假释审核表、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奖扣分通知单及怀化市鹤城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建荣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悔改表现,但鉴于罪犯彭建荣量化考核奖励分不高,呈报假释间隔时间较短,财产刑也未执行完毕,又有违规行为,应从严控制,故对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建荣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