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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王振成与王德安、武振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成,王德安,武振荣,王湉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1980号原告:王振成,男。委托代理人:马国柱,兖州新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宁市兖州区翼龙商务信息咨询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德安职务总经理。被告:王德安。被告:武振荣,女。被告:王湉雨。法定代理人:张文娟,女。原告王振成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翼龙商务信息咨询中心、王德安、武振荣、王湉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振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济宁市兖州区翼龙商务信息咨询中心给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2、被告王湉雨、王德安、武振荣在继承王军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王振成与王军系邻居关系。王军以经营资金困难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据。王军去世后,原告多次向王军的法定继承人王德安、武振荣、王湉雨催要借款,被告推托至今没有偿还之意,故诉讼到法院,要求依法审判。本院经审理认为,2013年12月25日,济宁市兖州区翼龙商务信息咨询中心在济宁市兖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王德安,经营范围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信息服务。王军系王德安、武振荣之子,王军与张文娟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一女即王湉雨,王军与张文娟已于2013年1月8日在济宁在兖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王湉雨跟随王军生活。2016年4月20日,王军因急性心梗去世。王军生前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20万元。济宁市兖州区翼龙商务信息咨询中心非借款合同的相对人,不是适格的被告。王军因病去世,王德安、武振荣、王湉雨作为王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现王德安、武振荣、王湉雨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振成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翼龙商务信息咨询中心、王德安、武振荣、王湉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宏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