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执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崔晓芳、康彦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晓芳,康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6执1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晓芳,女,1987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执行人康彦涛,男,1984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涉民初字第02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康彦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康彦涛已将标的款项40000元及执行费、诉讼费1200元予以履行,本案强制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民初字第02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波审 判 员 马旭鹏人民陪审员 刘保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