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申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段岐君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太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段岐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太平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C}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2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段岐君。委托代理人:耿希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太平支行。负责人:李伟,该行行长。再审申请人段岐君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太平支行(以下简称太平农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四商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段岐君申请再审称,(一)其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太平农行造假。(二)太平农行一次性让申请人签下6、7份空白文书,并利用这些空白文书制造假贷款,故贷款合同无效,申请人不应承担还款义务。(三)太平农行所谓的房屋抵押系造假而来,是假置换而真套取贷款的行为,房屋抵押合同无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段岐君与太平支行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和房屋抵押合同关系。为此,太平支行在原审中提供有段岐君签字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及个人借款凭证,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关系,且太平支行已按合同约定义务履行完毕。段岐君对以上证据不予认可,申请再审称其只是在空白的文书上签字,并未与太平支行达成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但其并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再审审查中,段岐君举示的婚姻证明不能推翻太平支行提供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所证明的事实,且段岐君已实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太平支行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段岐君的此种行为亦证明其知道借款和房屋抵押的事实。故原判决认定段岐君与太平支行之间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成立,段岐君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负违约责任并判令段岐君偿还借款本息,如不能偿还借款本息用其抵押房屋优先偿还太平支行借款本息并无不当。段岐君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段岐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陈春雷代理审判员 刘丽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国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