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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马奎旺与山东瑞泽重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奎旺,山东瑞泽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65号申请执行人:马奎旺,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山东瑞泽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平,男,经理。上列当事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茌商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5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商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强代审判员  杨立谦代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