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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4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凡与张俊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凡,张俊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陈怀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4919号原告:张凡,女,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浩、李婷(实习),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俊海,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孟庆伟,该公司经理。被告陈怀志,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班文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凡诉被告张俊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陈怀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凡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凡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凡负担。审 判 长  崔丹丹审 判 员  刘怀民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