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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4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侯彩虹与靳成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彩虹,靳成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4民初1514号原告:侯彩虹,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卢龙县,农民。被告:靳成军,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卢龙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住所地卢龙县卢龙镇迎宾路东侧17-8。负责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彩虹诉被告靳成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彩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彩虹负担。审判员  司郑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君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