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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35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泰盛贸易有限公司与万欢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泰盛贸易有限公司,万欢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3510-2号原告天津开发区泰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6504室。组织机构代码71290977-3。法定代表人金立锡,总经理。被告万欢欢,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开发区泰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万欢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开发区泰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1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石攀清代理审判员  杨 婧人民陪审员  李莉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丽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