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执9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闫猛、张飞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猛,张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947-1号申请执行人:闫猛,男,1971年8月4日生,汉族,住长丰县,被执行人:张飞龙,男,1982年6月8日生,汉族,住定远县,申请执行人闫猛与被执行人张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3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飞龙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龙王路28号和畅园3幢2001室房产(证号:合庐8130042428)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纪明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