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纳溪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召冀与泸州蓝瑟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召冀,泸州蓝瑟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纳溪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马召冀,女,生于1998年3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泸州蓝瑟啤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召冀与被执行人泸州蓝瑟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纳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泸纳劳仲裁字(2016)第04号仲裁裁决书,由被执行人泸州蓝瑟啤酒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敏人民币117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泸州蓝瑟啤酒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敏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纳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泸纳劳仲裁字(2016)第0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凭此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李宇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汪全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