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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祖传、杨曾传等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祖传,杨曾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1720号原告:杨祖传,男,194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南区。原告:杨曾传,男,194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钦州市钦廉林场退休工人,住钦州市灵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宇,钦州市钦南区文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祖传与被告杨曾传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祖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祖传负担。审判员  杨辞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龙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