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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4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4606号原告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双泉路78号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5652675P。法定代表人黄木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秀兰,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黄莺,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被告已缴清物业费,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计48元,由原告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