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任贵容与XX、杨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贵容,XX,杨劲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91民初948号原告任贵容,女,汉族,1982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张权,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XX,女,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杨劲松,男,汉族,1972年12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原告任贵容诉被告XX、杨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程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姜伯霖、唐宪宪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2日、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贵容的委托代理人张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杨劲松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任贵容诉称,被告XX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5年7月3日,被告XX就前述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2.5%,按月付息,2016年7月3日前归还本金,被告杨劲松为连带保证人。之后被告XX未向原告任贵容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也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杨劲松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至二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XX、杨劲松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XX口头向原告任贵容借款20万元,2014年7月3日原告任贵容通过在POS机刷卡方式将20万元支付给了被告XX,足额履行了出借义务。2015年7月3日,被告XX作为借款人、被告杨劲松作为担保人共同向原告补打《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任贵容人民币20万元整作为周转,月息2.5%,由借款人提供抵押手续和担保人;担保人自愿担保,担保人应该承担借款连带责任,直到借款还清为止;放款方需要收回本金时提前一月告知借款方,借款方一月内还清本金,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归还本金按借款总额10%作为违约金支付放款方。该借条上关于借款期限手写备注为“2015年7月3日至2016年7月3日止“。被告XX在该借条落款借款人签字处签名捺印,被告杨劲松在该借条担保人签字处签名捺印。原告出借20万后,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至今,二被告也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银行流水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XX口头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向其提供了相应借款,被告之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对前述借款事实予以确认,故双方之间关于借贷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XX未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XX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XX按照月利率2.5%标准支付利息,该利率标准超过了民间借贷领域月利率2%的法定上限标准,故本院仅支持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利息,原告主张利息从2015年7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劲松作为案涉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XX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实际清偿案涉债务后有权在代偿范围内向被告XX进行追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贵容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从2015年7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劲松对被告XX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劲松在实际履行前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代偿范围内依法向被告XX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任贵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XX、杨劲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2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826元(该款原告任贵容已预交),由被告XX、杨劲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洁人民陪审员 姜伯霖人民陪审员 唐宪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舒清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