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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刑更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李青国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青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501号罪犯李青国,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紫阳县向阳镇贾坪村*组。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2007)巴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青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2008)内刑三核字第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裁定,将罪犯李青国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1年零3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李青国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努力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参加政治、技术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连续记功4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青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记功奖励审批表、罪犯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证实。另查明,本院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青国在入监服刑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青国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5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28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审 判 员  黄海霞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