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执字第3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2015)穗南法执字第3115号山东博兰特信息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商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博兰特信息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商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字第311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博兰特信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开发区高新园(玉泉大街以南、泰达南路以西),组织机构代码55520162-3。法定代表人:李咸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丽莎,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桂敏,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商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大涌村工业五路1栋二、三层,注册号440110000009137。法定代表人:宋俊涛。关于山东博兰特信息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商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商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山东博兰特信息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1003.3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受理费2908元的义务。因广州商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尚有其他案件正被本院执行【案号为(2016)粤0115执333号、(2015)穗南法执字第3459号】,本院决定并案执行,集中在(2015)穗南法执字第3459号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局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经营地调查,已在(2015)穗南法执字第3459号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已通过公开摇珠选定了广东天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待具备依法拍卖等变现条件,即依法拍卖变现,拍卖变现后依法定程序作多项执行债权财产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相关执行联动部门通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后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没有提出异议,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民事判决自觉履行义务。现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已查封的财产在(2015)穗南法执字第3459号案执行处置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南法执字第31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伟军审 判 员 黄志明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志明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